| 未备案/注册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生产企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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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1 09:26 文章来源:郓城县外经贸局5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出口木制品和木家具生产企业:
凡是已取得木草柳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如果还同时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HS编码前四位4409、4410、4411、4413、4414、4418、4420、4421、9401、9403(共10位)(具体目录详见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质检检函[2007]342号),必须在2009年11月10日前进行木制品和木制家具备案登记。
一、出口生产企业向菏泽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表格详见鲁检检函〔2008〕81号):
(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出口企业概况介绍(包括出口生产企业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说明、生产规模等);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 ;
(五)主要原辅材料(如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等)明细及其供货商名录清单;
(六)企业实验室情况说明(包括实验室获得认证情况、人员构成、配备的检测仪器、执行的检验标准、能独立完成的检验项目等,以及企业委托检测实验室的上述信息);
注:企业委托检测实验室是指企业为确保其出口产品的质量,在自我检测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主动委托第三方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对其产品进行检测,以全面了解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情况。不包括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产品抽查检验时指定的检测实验室。
(七)《出口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
(八)《工业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承诺书》;
(九)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及产品获得的各项证书、奖励等)。
二、同时,提出检疫注册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表格详见国质检动函69号):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除害处理设施等;
5.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6.除害处理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
7.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料、辅料清单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8.企业防疫小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9.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附注:
省局技术中心联系人、地址、电话、手机:
程刚(科长):0532-67717868
戚佳琳(副科长):0532-8088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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