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郓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郓城县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郓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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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3 10:27 文章来源:郓城县外经贸局5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郓政发〔2009〕17号
郓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郓城县鼓励金融机构
支持郓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郓城县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郓城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郓城县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郓城经济发展
奖 励 办 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金融生态环境,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加大金融企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落户郓城,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奖励范围、条件和办法
(一)奖励范围。人民银行郓城县支行、菏泽银监局郓城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郓城县支行、工商银行郓城县支行、农业银行郓城县支行、中国银行郓城县支行、建设银行郓城县支行、山东省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邮政储蓄银行郓城县支行及新设有贷款职能的金融机构。
(二)奖励条件。各商业银行及其他有贷款职能的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必须高于70%(含70%,给煤矿的贷款金额除外),存贷比低于70%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对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按当年县内对工业企业(煤矿除外)新增贷款余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
2、计算办法:固定资产贷款按100%计算。流动资金贷款超过一年的按100%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时期比例计算:一个月按1/12计算,一个季度按1/4计算,半年按1/2计算。承兑汇票、信用证按流动资金办法计算。
3、对人民银行郓城县支行(菏泽银监分局郓城办事处占50%)按各行奖金的平均数给予奖励。
4、如当年新设1家县级有贷款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法人机构,对人民银行郓城县支行(菏泽银监分局郓城办事处占50%)给予10万元奖励。
三、荣誉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部门,县政府授予“优秀金融单位”称号,主要负责人嘉奖一次。
(一)各商业银行及信用联社年新增贷款余额占新增存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
(二)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
(三)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或帮助企业在县外银行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
四、奖励用途
奖励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员工奖励和补充单位办公经费。其中资金的40%奖励主要负责人,4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其余部分用于补充单位办公经费。
五、奖励考核
每年年终,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人民银行郓城县支行、菏泽银监分局郓城办事处对本年度各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核实后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本奖励意见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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